海南單工傷保險,對用人單位而言,既能減少本單位應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支出,又能解決職工發生工傷甚至工亡后的醫療報銷和經濟賠償等問題。海南單工傷保險,對職工尤其是工作流動性較大的職工而言,能確保發生工傷后能享受國家工傷保險的報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單方繳費制度,用人單位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在受到工傷事故傷害時由工傷保險基金為其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根據行業風險程度不同,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行業差別費率。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兩個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海南單工傷保險代辦,對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實行浮動費率。以上兩種費率,分別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擬定,報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海南單工傷保險代理,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實行全市統籌。